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登记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后,方可从事我省出让矿业权的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书面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提出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评估机构简要介绍,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
2、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复印件);
3、有代表性的、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4、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及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
5、评估机构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年度检查的结果。
(二)省厅窗口办在收到评估机构的登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并会同法规处、资源储量处、地勘处、矿管处、财务处、监察室,分别提出是否同意登记及其理由的初审意见。
(三)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将评估机构申报的登记申请资料和处室初审意见汇总后,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厅长办公会决定同意登记的,下发同意登记通知书;不同意登记的,则下发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申请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登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负责。
每年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在我省登记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四条 委托评估及价格
(一)委托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进行评估的矿业权,经登记机关批准,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jxgtt.gov.cn)上进行公告拟评估项目,提出评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公告期为15天。在我省登记后的评估机构均可报名参加。
根据报名参加的评估机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采取编号的办法,公开摇号。摇号时,由各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摇出的号所对应的机构为被委托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当场向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书。
为了提高评估效率质量,一个评估机构一次最多被委托评估三个矿业权,并且不能转给别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如果一次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矿业权评估,某一评估机构在摇号时中到三个,后面就不能再参与摇号。
(二)评估费用标准。按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由登记发证机关委托,委托评估价格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1、矿业权评估价值50万元以下的,评估费用为1万元;
2、矿业权评估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2万元;
3、矿业权评估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3万元;
4、矿业权评估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4万元;
5、矿业权评估价值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5万元;
6、矿业权评估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6万元;
7、矿业权评估价值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 评估费用为10万元。
第五条 评估机构被委托后,根据国家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秉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办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要有两名以上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有评估师资质的本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做出评估报告。
第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3年内不接受该机构在江西省境内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
(一)有二份(含)以上评估报告得不到确认或经查实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接受委托后,又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评估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的。
第七条 专家评审和评估结果确认。评估机构编制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由委托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从专家数据库中根据不同矿种和开采方法随机选择评审专家,小型矿山以下选择3名专家、中型矿山选择3—5名专家、大型矿山选择5名专家。
经专家评审后的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或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八条 专家评审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评估结果500万元以下的,支付1000元;
评估结果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支付2000元;
评估结果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支付3000元。
第九条 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提高我省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年底对在我省登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及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和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是否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和相应的地质、采矿、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了内部技术质量控制、财务管理、评估报告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遵守《矿业权评估指南》等技术标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情况;是否存在迎合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损害矿业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承揽项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行业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是否按照《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将矿业权评估报告按照管辖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
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年检情况,随机抽取1-2份评估报告,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评估复核。
对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注销其在我省评估的登记资格。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费和专家评审费列入矿业权出让成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