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提高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其中,明令取缔关闭但出现死灰复燃的土焦和改良焦,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在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按吨焦200元追缴焦炭生产排污费。
新的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主要有:
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上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大于3.2米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18元计收;
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8元计收;
炭化室高度在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50元计收;
超过淘汰期限的小型机械化焦炉和明令取缔关闭但出现死灰复燃的土焦和改良焦,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在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按吨焦200元追缴焦炭生产排污费。(这些措施说明山西省在焦炭行业推行差别政策,淘汰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决心,今后行业落后产能将在诸多方面遭到打压)
来源:山西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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