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上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根据上述办法,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这部文件规定,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发展改革委审批。
上述办法要求发电企业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并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投产运营率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
上述文件鼓励新(扩)建燃煤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鼓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并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这部文件还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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