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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罚款规定出台详细规范处罚额度

2007/7/18 14:22:54       

  昨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并启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即日起,若出现事故单位老总逃匿,其个人将面临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该规定指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谎报、瞒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伪造、破坏现场,转移、隐匿证据,拒绝接受调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来源:京华时报

  安监总局表示,“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单位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等人员。而“上一年年收入”,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规定还对事故单位的行政罚款额度做出了详细规范。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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