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生产系统的可靠性,实现江苏省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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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杜绝煤矿特大事故,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
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厅、工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工作,重要事项报省政府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 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整体提高生产系统的可
靠性。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提升与运输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压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通讯系统及避灾路线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对各大系统的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可靠状态。
(二)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杜绝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矿井风量要满足生产需要,认真加强瓦斯、煤尘的现场管理,凡措施不落实,应该抽放而没有抽放瓦斯的矿井、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用风点风量不足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三)切实加强顶板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好预测预报。加强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作的顶板管理,采煤工作面及其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要满足要求;掘进工作面要加强临时支护的管理,杜绝空顶作业;巷道修护工作要严格一工程一措施。
(四)强化运输设施、设备及运输秩序的管理。及时对失修巷道进行修护,保证行车的安全距离满足要求;排查车、轨质量,更换不合格轨道、道岔、车辆;加强斜巷安全管理,搞好“一坡三挡”,确保提升、运输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保护齐全、可靠;加强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的教育,杜绝违章现象。
(五)着力强化对生产中的重点区域薄弱工程的管理,特别是对边角残煤、煤柱开采、条件复杂地段、工程收作阶段的现场管理,强化制度、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
(六)抓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认真抓好煤矿维简资金和安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大矿井安全设施的投入,实现安全技术升级,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方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七)做好煤矿建设工程中安全工程的“三同时”工作。凡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或投入生产。2000年11月7日以后,因各种原因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没有进行设计审查、竣工没有履行验收手续的,必须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补办,否则,责令停止使用,并实施处罚。
(八)加强水文地质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突水灾害的发生。开采太原组煤层的矿井必须有完备的地质基础资料,建立奥灰含水层动态观测系统,进行水害预报。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发生突水事故的处理预案。
(九)强化安全培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无《矿长资格证》的,不能任矿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工人的岗前培训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操作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狠反“三违”,形成正规上岗、正规操作、正规作业的良好氛围。
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的管理,井下作业人员全部纳入整个矿井劳动用工和安全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对煤矿使用的外联区队实行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外联区队不得承包煤矿井下工程。
(十)认真做好煤矿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制定江苏煤矿安全许可证的实施意见,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取证条件,积极稳妥的推进安全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五、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步骤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落实阶段:5月31日之前,国有重点煤矿的主管部门、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上述整治要求,结合本地、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治阶段:从6月1日至11月15日。各有关单位根据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排查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11月16日至12月10日。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书面报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年底前提交总结报告。省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省级验收。
六、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专项
整治领导小组会议,了解整治进展情况,解决整治中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要由主要领导带队,不定期的开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执法。对整治不力或阻碍整治的,要严肃处理。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安全专项整治目标,建立岗位责任制。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建档管理,做到责任人、资金、方案、实施、验收五落实。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考核制度,对隐患整改中,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职工要实行奖励,对限期内没有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要实施责任追究。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促进安全专项整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的监察,采取突击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各种方式进行监察执法活动。开展对A、B类矿井的抽评工作,对C类煤矿进行安全程度的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和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五)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煤矿安全整治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煤矿安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