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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昨审议

2007/7/27 9:59:10       

  记者26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获悉,《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交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出台了许多新的举措,并且颇具操作性。

  据悉,修订草案规定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态补偿费和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资源开发单位所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与治理,对不履行环境治理义务的,由政府用其缴纳的保证金组织实施。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因资源开发引起的社会问题,如资源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开采区域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等。

  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和控制污染物产生量的重要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则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修订草案为鼓励企业治污减排,确立了排污交易制度,规定排污单位因治污减少的排污量指标可以进行有偿转让。

  《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提高了对污染的处罚标准,也取消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数额限制,尤其提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为强化主管部门的权威性,《修订草案》还设立了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取缔”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理措施,规定对“拒绝执行限期治理决定,或者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造成重大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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