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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质量违约将被问责

2007/8/21 9:43:42       

  今后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规格,按照合同确定的质量规格保障供应,否则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

  近年来,在社会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对煤炭质量管理有所放松。为此通知要求,各级经济运行、煤炭管理、煤炭经营监管、交通、质检和耗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运输、消费各环节的质量监管。

  同时,各煤矿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洗煤厂,小煤矿要建设群矿型洗煤厂。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以及具有上岗资格的计量和质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的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实行分批次检验。

  煤炭资源的分布情况决定了煤炭运输的作用与地位,而运输环节也直接影响着煤炭的质量和价格。对此通知指出,从事煤炭运输的各类企业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非法经营企业,要坚决拒绝和抵制为其提供运输服务。运输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运输煤炭,对不同质量的煤炭要做到分装分堆。

  通知特别强调了对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即要坚持和完善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原则,加快建立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提高煤炭质量。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必须做到质级相符、质价相符。

  发改委表示,各煤炭用户企业一律不得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非法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对在煤炭中有意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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