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措施要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已签订供销合同,双方继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煤炭价格;目前尚未签合同或合同中对价格未明确约定的,电煤、热煤不分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原则上执行1997年价格,即:发热量5000大卡/千克,出矿价不超过100元/吨;发热量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千克,出矿价相应提高或降低3元/吨,南疆各地和哈密地区电煤、热煤出矿价最多不超过110元/吨,乌昌及北疆其它地区电煤、热煤出矿价最多不超过120元/吨。自治区对居民生活用煤价格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煤市场零售价最高限价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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