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部门近期将对全省煤运系统收费(基金)进行整顿和规范。
8月30日,物价部门介绍了全省煤运系统继续执行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仍按省物价局1995年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5%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5%的管理费;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政策延续到2009年8月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取的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煤各收取0.10元。同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按省政府令第203号执行。
物价部门明确,未经省政府批准,煤炭运销系统不得代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代收有关费用或基金。凡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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