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今天下发“关于贯彻国发〔2007〕2号文件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对符合降价范围,且上网电价高于全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机组,逐步将上网电价降低至全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水平。上网电价低于全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维持现行水平不动。热电联产机组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逐步将电价降至全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为,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2007年内一步降低至标杆电价水平;对2004年以前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从2007年起分步降低至标杆电价水平。其中,现行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高于标杆电价50元以内的,分两年到位,每年降低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差额的50%;现行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高于标杆电价50元及以上的,分3年到位,2007年降低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差额的50%、2008年降低30%、2009年降低20%。
对实行分步降价的小火电企业,电价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具体采用先降后返的办法,即全部小机组均按降价后的标准结算,待小机组关停验收后再按照鼓励政策返还价差。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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