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即日起至2008年4月15日,新疆将在全疆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供热用煤和居民生活用煤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一旦发现有人违反价格干预措施、掺假造假、囤积居奇、人为串通价格联盟、操纵市场、哄抬煤价等,将给予重罚,决不允许供热企业以任何理由随意停暖、限热。
各地从即日起,要立即对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备管网维护、燃煤储备、气源保障、安全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
来源:新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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