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办法》规定:煤炭销售票是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由该省煤炭工业局统一 印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煤炭销售票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三种,受省煤炭工业局委托,省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省煤运公司所属的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县级以上煤炭纠察机构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并委托其所属的煤炭纠察机构对全省煤炭销售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以及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山西省煤炭局将进行行政处罚。
本网通讯员:赵秀清 中国煤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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