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炼焦用煤环节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焦化企业 在购买本省煤炭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与购买煤炭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焦化企业在申领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时,必须提供与所销售焦炭按规定标准折算的煤炭数量相对应的已缴证明;办理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提供按上月实际运输焦炭量折算的煤炭数量对应的已缴证明,同时填报炼焦用煤已缴证明明细表。对实际运输焦炭数量折算的煤炭数量与已缴证明数量不符的,将按标准补缴基金。对违反已缴证明管理政策的焦化企业,省焦炭集团一律不予开具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不予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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