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 记者在山西省环保局获悉,全国第一部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违反《条例》规定的在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貌,已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停止建设、恢复原貌或者未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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