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号)下发后,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了煤矿安全控制指标,现将大竹县、宣汉县的一些作法摘要印发各地,请相互借鉴学习。
大竹县为了摘掉“全省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县”的帽子,采取了以下新举措抓煤矿安全:
第一、加
大监管力度,择优选取乡镇煤管员纳入县统一管理,并分片区设立4个煤矿安全管理组,具体监管全县的74个煤矿。
第二、实行“两个委派”,一是乡镇政府公开招聘并向煤矿委派安全矿长,安全矿长归口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管理;二是乡镇政府向煤矿委派技术负责人。
第三、推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由县财政按每矿3万吨/年(含3万吨)以上2万元,3万吨/年以下1.5万元的标准收取安全保证金,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四、实施“三堵”举措,一是坚决堵住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非法开采矿井和超层越界开采矿井,彻底封死井口和越界区域;二是坚决堵住安全生产条件差、限期整改达标无望的矿井,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坚决堵住煤矿业主拒不整改、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的矿井,依法强制其停止生产。
第五、推行采掘工作面挂牌审批制度,煤矿企业按审核后挂牌标定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
第六、推动“三项改进”,一是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及水、火、瓦斯灾害情况,初步划定灾害危险区域,确定防治对策;二是分步对矿井五大系统进行改造,并作为煤矿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煤矿验收的硬性条件;三是逐步进行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支护方式和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改革。
第七、严防重复发生事故,从今年起发生事故的煤矿,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县上对事故煤矿企业收取安全违约金。
宣汉县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宣汉县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主要措施有:
第一、实施“0245”工程,即确保重特大事故为“0”的目标,推进“2项改革”(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切实抓好“4个突破”(规模化办矿、标准化建矿、规范化管理、产业化发展),全面落实“5个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隐患整改、安全监管)。
第二、健全“两个体系”,一是健全监管体系,在各产煤乡镇建立煤管站,并落实专职监管人员;二是健全指标控制考核体系,从2004年起,实行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单独考核,凡突破死亡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产煤乡镇,其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乡镇“一把手”一年内不得晋升
领导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实行“三项制度”,一是实行采掘工作面审批挂牌制度,各煤矿生产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在井口挂牌公示;二是实行矿长审查任命制度,煤矿矿长经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必须在县乡企局备案;三是实行派驻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制度,由各产煤乡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强制配备到各煤矿担任安全或技术副矿长,专门负责煤矿的安全和技术工作。
第四、强化整改措施,一是认真清理整治风井,由产煤乡镇对各煤矿风井是否出煤、风井水平以上是否布置工作面、风井与主井是否统一管理进行全面清理,对违规的煤矿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二是加强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技改、接替、延伸等煤矿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特种作业人员未配齐,现场管理不到位,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煤矿一律强制停止施工;三是取缔非正规采煤方法,推行壁式采煤法;四是改革支护方式,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的煤矿全部采用磨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五是加大隐患整改工作力度,对省、市、县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明确专人督促整改,在重大隐患未消除前,原则上乡镇监管人员不离矿,县监管人员不离乡镇。
第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开展安全大检查,每季度,县乡企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交叉大检查;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力度,对现场管理不到位,瓦斯空班漏检、假检、无证上岗,无风、微风作业,风井出煤,违规技改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查重处;凡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玩勿职守,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开采,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凡煤矿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到县政府述职,监管人员到行业主管部门述职;凡发生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到县政府述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依法打击非法煤矿,对“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以及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由各乡镇强制炸封。对非法生产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产煤乡镇出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或已关矿井死灰复燃的,将严格按照川纪委〔2001〕24号文件规定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