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条规定的“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改,将增加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主体,有利于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调动国内外有经验、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煤层气开发的积极性,对促进我国煤层气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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