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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比率提至3%

2007/11/15 11:52:56       

     权威人士认为,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比例一旦通过,矿产原产地有望获更多补偿收益投入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
 11月9日,从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土资源部最近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征收比率由目前的1.18%逐步提至3%。
  这份报告同时建议,将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改为中央和地方按2:8分成,从而加大地方的分成比例。
  上述方案如获国务院批准,有望在明年执行。
  “二八分成”意义重大
  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认为,国土资源部对于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2:8的新分配比例建议,将改变既有的“中央和地方”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利益分配格局,相较于征收比率提至3%的意义更为重大。
  按照1994年颁行至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此前,矿产原产地(通常是县级政府)最多能拿到五五分成中的50%,而实际分配中,则又远低于这一比例。
  正是由于原产地所获征收补偿十分有限,所以往往会纠缠于“价款收入”,以此获得更多收益。
  所谓“价款收入”,系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来源:中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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