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今日下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两个试行文件规定: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将用于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恢复等。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相关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涉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职工技能培训支出;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等。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山西省将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年提取,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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