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这项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转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三产投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自谋职业、发展资源延伸产业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支出。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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