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7〕5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1月份以来,各地相继发生5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共造成66人死亡。特别是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和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发生的两起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充分暴露出煤矿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煤矿的隐患治理工作还很不到位。为巩固煤矿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成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将防治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年度和十二月执法监察计划,深入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控系统为重点的瓦斯治理监察活动。通过监察,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治理“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加强事故隐患治理。要针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计划、资金和治理期限,使事故隐患尽快得到治理;同时,要结合分析本辖区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的薄弱环节,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将国有重点煤矿通风系统可靠性、“一通三防”技术措施落实和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与使用作为重点,深化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监察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辖区煤矿瓦斯灾害及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企业自查、针对不同类型矿井专项监察或监察分局交叉监察等多种形式的监察活动,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瓦斯先抽后采,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真正发挥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监察过程中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对应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矿井,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对应进行突出鉴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要责令按突出矿井管理,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责令停产整改;低瓦斯矿井今年年底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