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违法所得都将被没收,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将被吊销。这是记者昨(12)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获悉的。
新《办法》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其中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其非法转让所得都将被没收,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将被吊销,并接受从重处罚。
处罚方式分3种:即使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个转让单位也要受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如果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转让单位就将被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旦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了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转让单位就将被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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