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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12月19日起正式实施

2007/12/18 9:45:35       

   为配合全省治超工作,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日前在认真总结、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有关批复,重新调整了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的收费标准:对标准装载的货车,减收5%—10%通行费;对超载的货车,提高道路补偿费标准。

山西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基本费率仍为0.09元/吨公里(包括晋焦、运风高速公路),晋阳高速公路为0.075元/吨公里。


新标准对未超过国家标准(GB1589-2004)装载的车辆只征收车辆通行费,并给予一定的通行费政策优惠。即,不分空车和载货,车货总质量在25吨以下(含25吨)的,在上述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5%;25—49吨 (含49吨)的减收10%。但是一旦超过国家标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但未超过55吨的车辆,按下列标准征收道路补偿费:超0—30%(含30%)部分,由按基本费率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1—2倍线性递增征收;超30—50% (含50%)部分,由按基本费率2倍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3—6倍线性递增征收;超50—100%(含100%)部分,由按基本费率4倍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8—10倍线性递增征收;超100%以上部分,由按基本费率6倍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16倍征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空间。5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入高速公路。

 

调整后的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将于12月19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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