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规定,凡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告管理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必须服从和配合经济、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规范生产、改装行为,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凡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要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并将非法生产产品的数量及流向向当地政府“双超”治理办公室报告;凡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发改委公告管理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车辆改装行为,限期2007年底前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凡已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炭储售企业(场),要严格规范经营,不得超越单车限装标准销售煤炭;凡未取得相关证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要停止非法经营行为,限期2007年底办理相关证照,逾期不能办理的,要自行清仓清场。
通告还规定,任何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不得为非法车辆改装经营者和非法煤炭储售者提供经营场所及供水、供电等生产经营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执法行为,对以暴力对抗、阻碍执法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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