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的要求,云南省对高耗能企业及生产装置进行了专题甄别,确定了786家高耗能企业及生产装置,并将甄别后的第一批允许类和限制、淘汰类企业及生产装置予以公布,对公布的允许类高耗能企业,按目录电价规定的标准收取;对公布的限制和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及生产装置,差别电价按省有关通知执行。即从2007年11月15日用电量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到0.04元和0.15元。从2008年1月1日用电量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到0.05元和0.20元。
据悉,此次公布的第一批高耗能允许类和限制、淘汰类企业中有黄磷企业70家;钢铁企业178家;铁合金企业185家;电石企业39家;电解铝企业6家;锌冶炼企业52家;水泥企业256家。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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