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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定规确保矿工合法权益

2004/3/29 0:00:00       
    贵州纳雍出台规定确保煤矿矿工合法权益。纳雍县规定: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受伤人员由煤矿企业负责医治,因工致残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按省政府(2001)6号文件规定的10倍进行补偿。死亡人员按县上一年度全县平均职工工资的54个月工资加不低于3万元的保险费,一资性补偿给每一个死者家属。事故抢险救护费和护理费,轻伤事故每次1000元,3人以下重伤事故每次交纳5000元,3人以上重伤事故每次交纳1000 0元,一般事故按每死亡1人交纳10000元。重大事故按每死亡1人交纳20000元,特大事故按每死亡1人交纳30000元。煤矿企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进行停产整改,整改结果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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