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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全面清理煤炭探矿权采矿权

2004/3/27 0:00:00       
    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的通知要求,凡属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开采高硫、高灰煤炭,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资源已经枯竭、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以及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 改正情况的,均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须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根据通知,相关煤炭企业须凭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和申请区基本情况等材料,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通知指出,全国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通知同时强调,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各地清理结束,暂停办理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能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新的煤炭(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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