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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煤矿被法院错误执行抵债 贵州遵义六旬翁状告金沙法院

2004/3/27 0:00:00       
    因煤矿被法院错误执行抵债,遵义一六旬老人经过3年之中的先后5次裁决后,终于将属于自己的煤矿领回,但是煤矿却已成了一个“空壳”为此,他将金沙法院告上法庭,索赔166万元。3月22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1999年5月22日,在金沙开办金成煤矿的遵义人祝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改建煤矿,双方签定协议规定:借款期满后未还清款项,祝自愿将煤矿全部资产给王 某。后因该煤厂生产不正常,祝一直无资金偿还借款。
    因该矿“整改”初期不过关,被金沙有关部门明确为关闭煤矿。2001年2月28日,金沙法院在判决祝返还王某借款之后,对该矿实施查封,并于同年3月11日将已被明确为关闭煤矿的该矿及矿上资产全部抵偿给王某。不久,金沙矿管局按程序注销了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后该矿被炸封)。
    2003年9月,祝不服金沙法院作出的《关于祝申请对错误执行违法性质确认的答复》,向毕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之后确认:金沙法院执行该案时,裁定将祝的煤矿抵偿债务中,未按法律规定对该矿进行评估或公开拍卖,未按法定程序,系违法行为。
    2004年3月6日,金沙法院再审此案,作出撤消“用煤矿抵偿欠款”的原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同时判令祝返还向王借款的本金、利息。经过金沙法院3年之中的先后5次裁决,煤矿失而复得,但却是一个已被政府炸封了的无证矿井,年已63岁的祝自感“损失惨重”,一纸诉状,将金沙法院诉至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赔投资建厂资财损失、煤矿资源减少损失及精神补偿等项费用共计1668704.74万元
    据了解,3月22日,毕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法官称,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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