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局),明确统计管理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
  通知指出,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分别以油田、气田和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为基本统计填报单元,于每年3月底前,将填写好的《统计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实行一级管理。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
底前,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填报单元,将填写好的《统计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录入和现场抽查,并以矿区为基本统计单元进行汇总。填报单元或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逐级统计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各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督促和指导,并做好有关服务,帮助有困难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每年度的统计工作。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和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采矿权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数据及汇总表格资料,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简表、未上表矿山统计汇总表格资料及数据报送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开采油气、放射性矿产的公司(局)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数据及汇总表格资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储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