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煤炭运输 -> 运输新闻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标准出台

2008/2/25 11:45:22       
    1月16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长江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已经确定,其中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

        两部委同时表示,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

  依照收费标准,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即每净吨(马力)引航费标准=0.405元+0.003315元/公里×里程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进整到分。引航船舶不足500净吨(马力)的,按500净吨(马力)计收。逢节假日或夜班(22:00一6:00)引航、移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节假日夜班加收100%。移泊费收费标准是0.29元/净吨(马力)。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来源:中国水运报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