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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对重大事故进行督查工作

2004/3/22 0:00:00       
    2004年3月18日至3月21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王剑平一行二人,对二00三年乌海、阿盟、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地区所发生重大事故进行了督查,并提出要求按照对事故的批复做好落实工作。
    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跟踪督察制度,及时开展对事故调查处理批复中提出的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故责任人员未落实的,要及时与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敦促落实到位。
    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经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未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的,要责令其限期落实,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政府。
    四月份,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厅局再次进行督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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