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制定的《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日前开始施行。《意见》明确,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进行。贵州颁证权限范围内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分煤种计算并收取。
经国务院批准,贵州将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首先就是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进行。
本意见实施之日前,以行政审批方式获得的探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转让时,可暂不缴纳探矿权价款,其价款可在探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时再进行计算并缴纳;对需转让探矿权的,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其价款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缴纳义务,并且受让人还应出具履行缴纳价款义务的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凡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延续、变更时,不再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凡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延续、变更、转让时,不再缴纳价款。凡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分期缴款的义务。凡已缴纳探矿权价款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凡申请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投入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后,投资各方可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来源: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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