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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 煤矿要建立安全长效投入机制

2004/3/16 0:00:00       
    近日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企业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事故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等相关经济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全省煤矿具有点多而广,灾害严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装备落后, 矿井抗灾能力弱等状况。因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主动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当前,还要通过政策导向,建立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制约机制。
    一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方面,出台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办法。建立强制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制度,由企业按照实际产量提取,乡镇煤矿吨煤提取不少于10元。提取的费用由煤矿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主要用于瓦斯防治完善安全设施及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以及矿山救护建设等,促进煤矿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
    二是在加大事故赔偿方面,在执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对企业还要有伤亡事故赔偿办法。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后,可以依法从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和企业三个方面同时得到经济赔偿。这样多管齐下,建立促使企业自觉增加安全投入的制约机制。
    三是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方面,要通过向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一方面解决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促使企业重视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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