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2.23” 百兴煤矿瓦斯爆炸才过10天,3月1日山西省介休市金山坡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人死亡,26名矿工被困井下。
  每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无论是领导还是媒体都敲响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震耳警钟。然而,为何悲剧照样重演?生命照样逝去?
  人们惊奇地发现,每逢事故发生之后,各级领导们总是两大故伎重演:一是原因
推诿。几乎是克隆的“不合格矿井擅自恢复生产而酿成的事故”,潜台词是“矿难责任与我关系不大”。有的还详细报道多次勒令停产、下达整改通知、上了关闭锁头等措施;二是善后粉饰。矿难以生之后,领导如何批示高度重视,如何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如何安扶死难者亲属,又如何有序发放赔偿,以及反映遇难者家属表示满意云云。把“丧事”办成了“喜事”。
  我们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存在失之过宽、过轻、过于柔情倾向,使一些本应受到处罚的责任人逍遥法外。回想到多年前韩国的一个商场违章装修引起商场倒塌,国家有关部长引咎辞职。我国渤海二号沉船事故,处分到国家领导人。我们现在有多少重大特大事故处罚到省部级?一个省级干部为了特大火灾事故说了几句检讨的表面文章,就被媒体过度炒作、热捧,大加赞扬,这难道不应该发人深省吗?如果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仅仅因为有关领导态度好就免除责任,如同一个杀人犯到公安部门自首就可以不依法判处死刑一样。
  人命关天,责任如山。血淋淋的事实再次表明,为什么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要害在于我们对各级领导“责任风险”机制不健全,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查处不严。杜绝安全事故,不能仅靠几次大检查和事后整改就能解决的。关键是建立健全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建立健全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在于用“比事后多百倍的力量”抓日常预防工作,抓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消除,抓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抓持久有效的“安全网”的构筑和运作。以致于不再出现类似于“不合格矿井擅自恢复生产”而不知不晓。
  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在责任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特大事故,无论事前做了多少工作,一律不能作为免除责任追究的理由。要制定出可操作的事故死伤人数、损失金额即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党籍、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安全责任风险”必须达到使各级政府和领导感到“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诚惶诚恐”的感觉,从加大“安全风险成本”中增加外部压力,并使“安全责任风险”的外因压力变为主动一丝不苟做好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内因动力。
  只有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之日,安全责任高风险推行之日,才是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