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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探矿采矿权有偿出让 鼓励大煤企兼并

2008/5/4 14:02:43       

    无偿取得煤炭矿业权的历史即将结束。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地反映煤炭资源价值。

    据《大众日报》报道,山东省提出,要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

    《方案》规定,除国家特别规定的以外,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经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后,凡属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一律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为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和收益,山东省规定,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由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由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80%,省级分成40%,市、县分成40%。

    为加大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山东将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加快鲁西煤炭基地及黄河北、枣庄—滕州等国家煤炭规划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同时,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全面提升煤炭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

    据悉,全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分为3个阶段,即矿业权清理期、储量核实期、采矿权价款评估和矿业权价款处置期,今年年底前改革结束。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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