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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提高

2008/5/13 9:32:00       
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2001年颁布实施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大幅度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 

  一是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可由个体船东经营改变为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即个体工商户只被允许从事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这一政策调整将有利于引导内河个体船东向企业化方向发展,解决内河航运业发展过程中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 

  二是大幅度提高了企业船舶运力规模要求。以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为例,最低运力规模要求从原来的2000载重吨提高到2000总吨(约3000载重吨),而且明确规定最低运力规模只计算企业自有船舶和占50%以上股权的共有船舶。 

  三是将企业配备的海务、机务等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企业所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相挂钩。据悉,以往许多企业仅靠一两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管理数量众多的船舶,无法保障管理到位,不利于航运安全。《规定》参照我国航运业内管理能力最强、辅助技术手段最为先进的中远、中海等大公司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能管理船舶的最大数量,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据介绍,实施新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内航运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保障运输安全。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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