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报道获悉,中日双方日前已经就动力煤离岸价初步敲定为131.4美元/吨,比去年上涨93.5%。虽然中日动力煤出口价格高于日澳达成的125美元/吨的价格,但其涨幅大大低于日澳之间125%的涨幅。
每年一度的中日煤炭谈判都是一场拉锯战,而最终谁会是这场战争的“获胜者”,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对于中日双方初步达成的价格,业内一些人士认为,今年中日煤炭谈判价格涨幅之所以会低于日澳之间的涨幅,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错过了最佳谈判时机。而国际煤炭谈判研究者黄腾却认为,谈判时机只是一方面因素,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中日双方的供需度、进出口形势以及国际煤炭供应和进出口形势。
谈判时机只是一个影响因素
“煤炭谈判就跟打仗似的,不可能每次都能把握到最好的时机。”黄腾说,“我们应该早一点,如在它们(指日澳)之前,会相对好一些。”和往年一样,今年中日煤炭谈判仍于3月开始启动。表面看,虽然谈判时间上并没有变化,但国际国内形势突变,我国谈判时机把握的不是很准确。
2007年年底以来,世界主要煤炭供应国因各种原因纷纷供货短缺,国际煤炭供应立即失衡。由于连日暴雨和洪水,使得澳大利亚煤炭产量急剧下降,其重点产煤区昆士兰州的煤矿被迫停产,而斯特拉塔Xstrata公司、力拓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必和必拓公司以及麦克阿瑟煤炭有限公司也都由于受到洪水的冲击导致煤矿生产受阻。其中,仅必和必拓BMA公司就预计今年将减少生产650万-750万吨,另外一家由必和必拓控股的煤矿也预计今年将减产50万-100万吨。在中国,今年年初开始的持续、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使得煤炭生产也出现大幅下降。加上煤炭运输受阻和供弱需强形势的影响,中国一季度煤炭出口仅1020万吨,同比下降10.7%。而在南非,受暴雨和洪水影响,煤炭生产也大幅减少,加上南非短期内无法缓解的缺电危机,使得煤炭生产出现更大程度的萎缩,煤炭出口也迅速下降。此外,由于原油价格不断攀升和国内需求逐年增加,印尼也决定减少煤炭出口,从2010年开始,每年出口的煤炭将控制在1.5亿吨以内,而印尼政府已经将限制煤炭出口的条款加进了与煤炭企业签订的有关契约中。
几个煤炭大国要么降低生产,要么减少出口,煤炭摇身一变竟成了紧俏货,这对于每年需要1.8亿吨煤,而自己又不产煤的日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为了保证国内煤炭供应,稳定煤炭来源,提高进口价格是日本最好的办法。4月初,澳大利亚煤炭产能已经开始恢复,而中国紧缩煤炭出口倾向依旧明显。鉴于当时全球动力煤供应紧张,为了防止澳大利亚把能够出口的煤炭供给其他国家,日本采取了高价签订澳大利亚煤炭,购得大部分煤炭所需。虽然谈判价格同比上涨125%,但对双方来说,皆大欢喜。煤炭整体供应有了保障,留给中国的无非是一些补漏的需求,可有可无。由此,中国煤炭供应对日本的影响力就随之下降,中日煤炭谈判价格涨幅也受此影响低于日澳价格。
稳定供应是长协谈判的重要因素
日本是煤炭需求大国,而其本国却煤炭资源极度缺乏,仅有的少量煤矿也日渐枯竭。50年代起,日本开始进口煤炭。80年代以来,日本通过政府间长期协议、现货招标等多种措施,甚至实行让外国煤炭免税进入日本市场的政策,来保证煤炭进口正常供应。因此“日本人的概念是:稳定的供货是第一的,价格是第二的。”
反观这几年中国煤炭进出口兑现情况:“中国四大煤炭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声誉一般,合同执行率比较差”黄腾总结说。进口方面,黄腾举了一个例子。国内一家公司订了外国公司100万吨炼焦煤,签订进口合同以后,国内煤价降了,国内这家公司就单方面取消合同,结果导致外方以极低的价格处理了这批煤炭。
也有人说,中日之间的海运距离远远小于日澳,日本最先考虑的供货源必是中国无疑,但价格涨幅为什么却让澳大利亚“捷足先登”了呢?除了前面提到的稳定供应因素外,中日煤炭运距短既是优势又是劣势。黄腾认为,劣势就在于“中日之间运货时间是3天,而日澳之间要10天左右。澳大利亚国内货源一旦遇不可抗拒力影响,不能保证,它可以在印尼、俄罗斯等国买一些回来补充。而中国一旦遇突发事件,短短的3天时间里日本没机会也没时间来补充煤源。”加上中国是一个“不稳定”的供煤源,所以“很多国家买中国煤的最基本想法就是打补丁,有多少拿多少,没有的话也无所谓,所以我国煤炭出口一直构不成主力。”
国内出口企业应注重国际形象履行合同义务
海外煤炭市场的开发与培育是件不容易的事情,特别是中日L/T煤炭贸易的创建、培育与发展,处处凝结着中日双方从政府官员到普通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与辛劳。自1978年开始,由于国际煤炭市场的供求关系,在成交价格方面,虽然不可能做到每年都使中日LT贸易双方达到100%的满意,但是其贸易价格的公平性、公开性、透明性、清洁性可谓是世界所有贸易的典范。
但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中国国内煤炭市场价格高涨后,煤炭出口企业单方面将中国政府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大量(>1,000万吨/年)地过期作废;另一方面,每年又有大量的已签合同被中国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出口企业以价格偏低为借口,无视国际贸易的法律与习惯,拒绝对国外、境外地区用户交货,使中国煤炭出口在世界贸易中的口碑颇为不好。
由此建议国内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大国形象,具体如下:
一、2008年已核发的煤炭出口许可证首先要用于清还2003年下半年以后已签合同但仅因价格问题应该交货而没能交货的煤炭出口数量。
二、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煤炭出口企业,在未能清理完毕遗留煤炭出口合同以前,禁止新签2008年度的年度合同及现货合同。
三、对肩负准政府级别长期贸易合同(如中日LT贸易)实施任务的窗口煤炭出口公司,在实施2008年度同类合同交货时,必须优先清理同类合同的遗留交货问题。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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