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出台规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以上、100万吨/年以下的中型和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准入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开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参与贵州煤矿项目建设。煤矿项目将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煤矿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有建设相应
规模煤矿所需的资本金,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列入“西电东送”电煤基地的矿井,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承诺严格按照电煤基地建设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建成达产。
  同时,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建设相应规模矿井的技术力量和能力: 3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矿井的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15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矿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30万吨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具有直接从事相应规模煤矿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在开办煤矿过程中,曾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责任期满后5年内不能作为煤矿项目负责人。经择优确定的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省煤炭管理部门将纳入煤矿业主档案数据库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必须及时开展煤矿项目建设有关前期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自批准开工建设之日起,超过一年不正式开工建设的,取消其煤矿建设项目开发资格,另行选择项目法人,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项目法人一经确定,煤炭、工商、环保、安全生产、国土等部门在受理项目法人办矿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为其完成办矿核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环保、安全、采矿许可手续,确保煤矿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煤矿依法建成后,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受理采矿权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为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如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骨干煤矿不能及时建设和按期建成达产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