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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治超不力者将被追究责任 7月起实施

2008/6/3 9:40:53       
   昨日(6月1日),记者从全省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公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前一阶段我省治超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建立治超长效机制,5月26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等,违反此规定的县级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货运源头单位如果为无牌无证车辆、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超标的车辆装载、配载,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给予1万元罚款,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此外,运管机构在检查时发现下述情况,将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从事焦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定量装载的货运源头企业。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不能及时到位履行职责,致使已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高速公路出入口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计重收费站、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营业站、煤焦集运站和焦炭营业站、焦炭稽查站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警告、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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