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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确定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 6月3日起实施

2008/6/4 10:29:45       

    6月3日,记者从省经委获悉,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已经确定,即日起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根据全省平均水平综合测算的专项补偿资金具体标准是:

    钢铁工业——— 凡淘汰落后 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 (含)每座补偿1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0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50万元;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内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2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5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100万元。

    水泥行业——— 直径<3米的机立窑: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中,去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助30万元,2007年9月份以后拆除的不补偿,但在 2007年规划淘汰名单之外主动淘汰的予以补偿,每台补偿30万元。今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5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万元。明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万元,明年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4万元。2010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2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万元。直径≥3米的机立窑: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4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30万元。干法中空窑:直径3米以上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0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9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直径3米以下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6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湿法窑:2008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0万元;2009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0万元;2010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60万元。

    电力行业——— 省内地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每关停1万千瓦机组补偿200万元。

    焦炭行业——— 按照吨焦产能补偿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未投产的,按其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计算补助金额。

    电石、铁合金行业——— 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补偿100万元/台;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160万元/台;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260万元/台;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补偿360万元/台;12500千伏安以上矿热炉补偿500万元/台。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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