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记者从山西煤炭工业局了解到,新的《山西省煤炭条例(修订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颁布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严禁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禁采区等区域开办煤矿和进行开采活动;对于已有的煤矿,要逐步限期淘汰。
在新建煤矿建设项目中,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严禁在属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开办煤矿和进行开采活动;严禁在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千米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已有的煤矿,要逐步限期淘汰;新建矿井工业广场严禁布置在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千米范围内。
今后新建的煤矿矿井,须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他封闭式储煤场,煤矿企业须将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和生态综合整治等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要限期达标;高瓦斯矿抽出的瓦斯要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空,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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