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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干预电煤价格 出矿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008/6/26 9:48:00       
    继1月下旬对粮油等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安徽省物价局6月25日发布2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电煤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电煤价格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铁运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安徽省决定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年初签订合同的电煤和省政府4月10日专题协调会确定的增供电煤,其出矿价(铁运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 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安徽省要求,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合同煤转为增供煤或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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