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崔国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对于整肃货运源头装载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检查落实地方和部门的治超责任将发挥组织保障作用。这两项法规相辅相成,是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和重要抓手。
据介绍,从2000年起,山西就开始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经历了华北治超、全国治超等几个重要阶段。虽历时8年,但由于超额利润的驱使,加之政府及部门领导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特别是缺乏治本之策,致使每次治超工作效果不够明显,成果难以巩固。去年年底,山西省借华北五省(区、市)联合治超之际,启动了“无缝隙,拉网式”治超大行动,全省治超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和阶段性成果。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源头治超职责
《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针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以及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超限超载行为。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和工业经济、公安、国土、监察、交通、工商、安监等部门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并强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要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守土有责,要严防死守,决不允许一辆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源点。
县级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治超工作会商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如未建立治超责任制,追究相关部门监督责任
《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督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督责任。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违反者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每辆次处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要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违反者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追究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运管机构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发现超限超载必须倒查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围绕治超人员是否到位、工作是否尽责、非法改装车辆是否禁止、装载货物是否规范、各级政府是否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等内容设定了追究条款;量纪方面,主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处分条款的规定,最高处分定为撤职。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单位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消极治超情节严重将被撤职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直属市级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部门、单位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部门、本行业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市、县政府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对交通等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报告的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追究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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