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市场的竞争性较为充分,而石油和天然气市场则垄断性的力量很强。我国石油天然气市场主要由2-3家厂商垄断,而煤炭市场则有相对较多的供应商。能源产品的定价机制,通常是先由厂家向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发改委,提出调价申请,由其审批、决定,涉及居民价格,则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能源产品定价太高,则会提高居民生活成本、企业生产运营成本、进而增大经济社会运行成本,使通胀压力增加;能源产品定价太低,则扭曲了价格杠杆的作用,加剧社会资源浪费,无助于实现节能目标。人们总在埋怨政府倾向于压低能源价格,尽管其旨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但客观上却易造成资源浪费,利于富人而于穷人无益。那么究竟中国的能源价格是高还是低?或者换句话说,政府控制下的国内能源价格究竟是否符合市场力量支配下的能源价格路径?这就需要将理论与中国实际经验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理论分析:能源市场结构与能源价格的影响
20世纪30年代,以梅森和贝恩为代表的哈佛学派通过多年对美国不同行业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建立了产业组织理论的传统分析框架,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一般简称为哈佛学派的SCP范式。的确如此,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企业的行为和决策是不同的:竞争性市场中,单个企业面对水平需求曲线,可以做产量决策,但只是价格的接受者;垄断性市场中,单个企业面对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不仅可以做产量决策,还可以做价格决策。因此判断一种产品市场价格的高低,并不能仅仅从其生产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的角度分析,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市场结构对产品价格的影响。
霍泰林在其1931年的经典论文——“可耗竭资源的经济学”中,详细剖析了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三种市场结构中能源产品的最优价格路径。研究表明: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能源产品的最优价格路径,是以市场平均利率水平随时间增长;垄断市场上,能源产品的最优价格路径,是确保边际收益以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稳定增长;寡头市场上,能源产品的最优价格路径则相对比较复杂,要视厂商之间是开展产量竞争、还是价格竞争的行为而定。需要强调的是,学界对于寡头市场已经有很多十分出色的研究,这些研究可能忽略了一些问题:即市场上可能存在不止一种价格,而且即使存在惟一价格,双寡头竞争模型得出的结果往往易于夸大产量,而且会严重低估价格。造成这些偏差的主要原因,一是在于上述理论分析没有充分体现双寡头能源市场中,能源产品可耗竭、不可再生的本质特征;二是在于我们总假定其中一个厂商在修正自己的行为策略时,总是依据他所认为的对手将要采取的策略,总假定两个厂商都不能够在对手不改变价格的时候,单方面通过改变价格提高自身的利润率。但实际上,厂商1可能会考虑自己未来行动策略对厂商2价格或产量策略的影响。如果其中厂商1适度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进而牺牲了一点市场份额,但是厂商2可能会发现它也提高一定的价格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一来,如果刚开始价格增幅不是太高的话,那么双方都可以获得比所谓的“均衡点”更高的利润,而且,恶性降价的倾向并非如很多理论文献所阐述的那么严重。
尤其是针对能源产品而言,相比较于标准的理论模型,双寡头市场中更为一般的均衡情况可能是,价格更高,而产量更低。
实证检验:中国能源市场结构与能源价格
目前,我国煤炭市场集中度较低,行业内无序竞争激烈。《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煤炭发展以“整合为主、新建为辅”,形成6~8个亿吨级和8~10个5000万吨级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目的是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从国内各大集团的煤炭产量来看,2006年我国只有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和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4大集团的产量超过5000万吨,加上大同煤矿集团的前五大煤炭集团2006年总产量为4.51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8.6%,与国家所定的50%的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尽管未来预期煤炭行业的整合力度会逐渐加大,但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煤炭市场仍在很大程度上趋近于完全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中国具有石油开采权以及原油进出口权的企业,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这三家企业,尽管下游具有石油批发和零售经营权的企业逐渐增多,比如加油站对民资和外资已经放开,但总体而言,这三家企业仍然处于明显的垄断地位。
中国天然气市场介乎石油市场与煤炭市场之间,上游为天然气勘探与开采、中游是骨干管网建设运输还包括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主干网的建设运输、下游是城市管网建设运输及销售。上游和中游因国家的准入政策及高资金技术壁垒,只有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家经营,所以呈垄断的竞争格局(不包括LNG船舶运输)。中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2006年为1.514 亿立方米,占全国天然气探明储量2.264万亿立方米的67%,在三大集团中的比例占到85.5%。2006年其天然气产量在三大集团中占比78.5%,全国占比76.8%。中石油在天然气管道运输领域同样居于全国主导地位,拥有并经营的天然气主管道长度为20590 公里,占全国的77.8%(数据来源于2007年中国石油招股意向书)。对下游国家是允许更多投资方介入的,并鼓励民营、外资投资,所以竞争相对充分些。2002年开始,我国政府在天然气下游市场不仅放开投资主体,而且还未成文地限制了上中游三大巨头对下游市场的进入,从而避免了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的形成,在天然气终端,西气东输等骨干管道的建成解决了天然气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天然气终端运营商一直在“跑马圈地”、竞争激烈。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有60多家民营城市天然气运营企业。
在中国能源市场结构中,能源产品的价格演化路径如何呢?笔者测算的结果是:中国煤炭行业的价格走势相对稳定,缓慢增长;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之所以有此区别,很多学者主要从能源产品对外依存度高低的角度寻求答案,认为由于中国煤炭行业的对外依存度较低,而石油和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较高,因此,后者更容易受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不可否认,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煤炭市场近乎完全竞争市场,价格相对稳定,而石油和天然气市场趋近于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后者本身就内生决定了产品价格的多变性和复杂性。
结论
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呈现明显的非均衡特征,突出表现在资源、特别是能源等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迟缓;终端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基本上完全由市场自由决定。中国政府对能源价格的管制,很大程度上并不属于宏观调控的范围,而是对企业、居民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微观干预。当然,对于政府严格控制能源价格的利弊需要辩证分析:其优点主要在于能源产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确保较低的能源产品价格,尽量避免能源价格大幅波动,对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维护工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稳定有较积极的意义;其缺点主要在于,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微观干预,尽管都是旨在弥补市场失灵,但是政府本身也会犯错误,尤其是在政府干预微观产品价格的时候,很难在第一时间准确地搜集、分析、处理各种复杂信息,进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极易失去市场信号的作用,这样就扭曲了能源产品价格对能源生产厂商的引导作用。
中国能源价格完全市场化是个漫长的过程,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仍会加强对能源市场和价格的监控。本文的分析从另外一种角度说明,政府在调控能源价格方面,必须充分考虑能源市场结构对于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而提高政府甄别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 林永生)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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