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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环线内货运通道有新规定

2008/7/29 10:12:27       

 为均衡市区交通流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适应包头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包头市交警支队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调整包头环线内的货运通道。

  通告称,以包钢厂前路、西水泉路、沼潭南路、站南路的南二里半路至工业路段、工业路的站北路以南段、站北路、新航路、万青路的友谊大街以南段、哈屯高勒大街的黄河大街至铁西环岛段构成由110国道和南绕城公路组成的包头环线内市区的货运通道。擅自在包头市环线内非货运通道运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来源: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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