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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电煤价格实行临时干预 严查哄抬价格

2008/7/29 16:00:21       
2008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天津市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和通知,实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同时将重点查处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国家规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5500大卡,含税)每吨840元,以5500大卡为基础,热值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每吨价格提高或降低16元。

    按照国家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国家发改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依据合同未兑现煤量比例,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按价格违法所得收缴相应差价款。 

    天津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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