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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电用煤实行最高限价

2008/7/29 16:01:49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2008年6月19日至12月31日,郑州市政府对全市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008年7月28日,郑州市政府发布通告,对全市发电用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针对煤炭用户举报的涨价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对哄抬物价的煤炭企业最高可罚50万元。

    郑州市政府要求,郑州市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郑州市政府还同时规定,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郑州市政府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借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的,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执行最高限价,或者有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郑州市政府要求郑州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或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等行为。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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