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要求,陕西省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
各地物价部门将加强电煤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价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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