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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煤炭生产企业收取交通建设费

2008/8/13 17:00:34       
黑龙江省交通厅8月12日消息,经大力沟通协调,黑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政策,批准对煤炭生产企业收取交通建设费,该项费用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开征。

  政府文件规定:一是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应按原煤(含洗混煤)实际销量,每吨缴纳10元交通建设费;二是交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就地全额入缴国库,纳入省级预算;三是交通建设费必须用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交通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文件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交通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对交通建设费足额征收、及时入库,省财政部门要做好交通建设费收支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

  开征交通建设费是为了在今后4年内筹集交通建设资金28亿元,既为“三年决战”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也为今后交通建设拓宽资金来源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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