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焦点新闻

合同电煤不得挪用 甘肃完善电煤价干预措施

2008/8/22 11:07:55       

    自从6月26日甘肃省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以来,收效不错。为了防止今后几个月煤电价格轮番上涨,8月21日,甘肃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

  甘肃省物价局要求各市州及省内各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出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此外,为稳定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物价局还将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否则省物价局将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电煤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依据合同未兑现煤量比例,计算价格违法所得,并收缴相应差价款。

  与此同时,从本月起,省物价局还将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靖远、窑街、华亭三大煤业公司的电煤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等情况。首次公布内容为,靖远、窑街、华亭煤业公司2008年1月1日-6月30日省内电煤合同量、价格、热值、合同履行等。

来源:新华网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