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向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各部门和单位须在11月15日前,将集中打击情况报送市经委,汇总后再报市政府。今后每季度都要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通知要求,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由产煤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是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牵头部门,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电力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通知还特别针对7种违纪违法行为制定了查处措施。如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经发现,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100万元罚款。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2处及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强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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